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 事 厅 文 件

新人发[2002]25号

关于印发《关于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新人发[2002]18号)精神,现将《关于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新人发 [2002]18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职称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营造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各单位在自治区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聘任。

二、允许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岗位,除先申报并取得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也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条件严格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放宽条件。

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做出成绩的,经聘用单位推荐,允许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聘任后的工资等待遇不与原单位退休待遇挂钩。

四、凡已在国家各部委、各省区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无论以何种形式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承认其任职资格。凡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其组织关系或档案在何处,按照自治区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条件,允许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凡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等荣誉或奖励以及进入“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正常评审对待。

六、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五大”(含党校)毕业以上学历者或取得自治区人事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教育待遇证书且学用一致的人员,在(或到)乡镇和三、四类地区的县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按照新人职字( 1991 ) 256 号文件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允许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干部身份的各类人员,根据其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对照相应系列(专业)任职条件或考试条件,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取得任职资格后并被聘任上岗的,在聘期内只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不涉及其转变身份和其它有关待遇,解除聘任关系后,其相应工资待遇自行取消。

八、凡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时可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 1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可按照各系列(专业)任职条件进行评审。

( 2 )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本科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 7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 9 年以上者,可按照各系列(专业)任职条件的要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3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对照各系列(专业)任职条件的要求,才能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4 )对博士后人员、取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可按照新人职字 [1994]82 号文件分别直接授予正高、副高(不分正、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证者,可按照新人职字 [1991]256 号文件初次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5 )对申报评审、考试、授予、初定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经各地区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手续或审核有关材料后,报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受理。

九、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严格按照各专业“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要求执行。今后对不具备任职年限的人员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十、本办法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 2002 年 7 月 5 日起 执行。

自治区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增强事业 单位的生机和活力,制定本办法:
  一、自治区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以后对事业单位不再下达岗位职数(取消"空岗单")。在岗位设置过程中应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二、自治区各系列(专业) 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各系列 (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经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定后转发,作为各单位研究拟定岗位结构比例具体方案的依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结合其工作实际、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现状,制定其岗位结构比例具体方案。地、州、市所属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方案,由地、州、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汇总表(见附 表),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人事工资部门备案;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方案,由各厅、局人事 (职称)部门审核,并填写汇总表(见附表),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自治区人事工资部门备案。
  各事业单位按结构比例进行设岗时,必须以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作为基数,并填写汇总表(见附表),由各地区、各厅局人事(职称)管理部门一并上报。
  四、各单位在制定和实施结构比例具体方案时,现有比例已超过自治区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可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在采取人员分流、自然减员、提前离岗等措施的基础上,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现有比例尚未达到自治区规定结构比例的, 随着事业的发展,本着"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逐年增加" 的原则, 由各地、州、市、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批。
  五、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实行转制或合并的,其单位性质和编制尚未确定前,暂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待改制结束或编制确定后,再按现单位的性质和相应的要求进行设岗。
  六、对从外省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门人才(主要 指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急需的人才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其所在单位岗位比例已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在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经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岗位结构比例。
  七、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聘任,实行竞争上岗。各地、州、市、县所属事业单位,应将当年的聘任结果,报当地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同级人事工资部门备案;自治区所属的事业单位,应将聘任结果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自治区人事工资部门备案,作为 兑现工资的依据。
  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设岗或自主设岗。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2年7月5日起执行。

 

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区职称改革,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工作,根据新人发 [2002]18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途径包括: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

第四条 国家、自治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条件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工作,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对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向单位所在地区、厅、局人事(职称)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

(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四)论文或论著的代表作品;

(五)学历、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汉)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书;

(六)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或申报人所在地区、厅、局人事(职称)部门进行核实,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按规定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审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级系列(专业)评审管理部门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验收,由相应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于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级系列(专业)评审管理部门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不能评审的专业,经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审;外省(市)或中央驻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自治区评审的,必须由该单位的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省、部级)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符合自治区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相关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审批

 

第十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系列(专业)中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各地、州、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各厅、局审批;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审批,由各地、州、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各主管厅(局)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厅、局所属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自治区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自治区教师系列职称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州、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国家考试和自治区考试两大类。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具体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再进行同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相应专业的同级评委会自行撤销。

第十八条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应从考试时间起计算。

第十九条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根据国家、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条件,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人事考试报名表》、《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等,经报考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各地区、厅、局人事(职称)及考试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或有关部门。

 

第五章 任职资格的授予

 

第二十条 按照新人职字[ 1994 ] 82 号文件规定,对博士后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由各地区、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获得者,由本单位申请,经地区、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批准,直接授予副高级或不分正副级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由本单位申请,经各地区、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批准,直接授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授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任职资格的初定职

 

第二十五条 按照新人职字[ 1991 ] 256 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历者,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初次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再工作两年、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五大”(含党校)毕业以上学历者或取得自治区人事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教育待遇证书且学用一致的人员,在(或到)乡镇和三、四类地区的县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按照新人职字 [1991]256 号文件规定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凡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属于地、州、市单位的,由地、州、市人事(职称)部门审批;属于厅、局单位的,由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资格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授予和初定职)后,由各地区、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考试中心及有关部门下发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和《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花名册》,并携带考试合格人员的毕业证、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到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办理国家、自治区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7 月 5 日起 执行。

 

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区职称改革,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工作,根据新人发 [2002)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途径包括: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
  第四条 国家、自治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条件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标 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工作,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 (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对评审、考试、授予和初定职工作进行指导 、协调、评估、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向单位所在地区、厅、局人事(职称)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四)论文或论著的代表作品;
  (五)学历、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汉)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书;
  (六)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或申报人所在地区、厅、局人事(职称)部门进行核实,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按规定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审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级系列(专业)评审管理部门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验收,由相应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于申报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各级系列(专业)评审管理部门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不能评审的专业,经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后方可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审;外省(市)或中央驻疆 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自治区评审的,必须由该单位的人事(职称)主管部门 (省、部级) 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 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符合自治区各系列 (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后,由相关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审批
  第十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系列 (专业)高级评委会进行评审,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审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 地、州、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各主管厅(局)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厅、局所属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自治区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自治 区教师系列职称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州、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国家考试和自治区考试两大类。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具体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 一律不 再进行同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相应专业的同级评委会自行撤 销。
  第十八条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应从考试时间起计算。
  第十九条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根据国家、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条件,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人事厅 统一印制的《人事考试报名表》、《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等,经报考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 由各地区、厅、局人事(职称)及考试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或有关部门。

第五章 任职资格的授予
  第二十条 按照新人职字[1994]82号文件规定,对博士后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由各地区、厅、局人事 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获得者,由本单位申请,经地区、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批准, 直接授予副高级或不分正副级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由本单位申请,经地区、厅、局 (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批准,直接授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授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任职资格的初定职
  第二十五条 按照新人职字[1991]256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历者,见习期满冰考核合格,即可初次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再工作两年、大 学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五大" (含党校) 毕业以上学历者或取得自治区人事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教育待遇 证书且学用一致的人员,在(或到)乡镇和三、四类地区的县 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按照新人职字[1991)256号文 件规定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凡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 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属于地、州、市单位的,由 地、州、市人事(职称)部门审批;属于厅、局单位的,由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资格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授予和初定职)后,由各地区、厅、局人事 (职称)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 门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考试中心及有关部门下发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和《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花名册》,并携带考试合格人员的毕业证、任职资格证书 (原件),到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办理国家、自治区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洽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