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文 件
新人办发[2001]108号
关于批准新疆医科大学教学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新疆医科大学: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优化我区医学卫生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与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人事(职称)部门共同商议,经研究同意自治区人民医院自2001年度开始在临床教学人员中开展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试点工作。鉴于自治区人民医院是医科大学教学医院,所以临床教学人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委托医科大学组织实施。希望你们按照有关规定科学设岗、严格评审、规范管理,并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严格审查,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