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事厅文件
新人发〔 2008 〕 28 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自治区各行业人事部门: 为加强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评员管理工作,加快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考评员工作水平,现将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执行。
二 〇〇 八年四月一日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考评员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考评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自觉遵守有关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二)具有 15 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有从事相关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 (三)担任初、中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工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担任高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担任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考评员主要职责 考评员是受各级人事 ( 工考 ) 部门委托,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培训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 (一)熟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掌握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考核程序、方法以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考评前会同做好考场的准备和检查工作,并指导考务员做好考务工作。 (三)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若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时,应主动向考评组长和考核负责人报告,并积极提出建议。 三、考评员的管理 (一)初级、中级考评员由地、州、市人事局推荐,高级及高级以上考评员由自治区各行业人事 ( 工考 ) 部门推荐,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自治区人事厅根据专业特点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考评员培训考核,并重新认定考评员资格。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考评员资格。 (三)在推荐各级各类考评员时须填写《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评员推荐表》,并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前报自治区人事厅。 四、其它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考核中要深入实际,检查指导,保证考核质量。 (二)考评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技术等级标准和工作程序对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在考核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把标准。对降低标准、不按规定考核或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三)各级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考评员实施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质量的检查和评审制度,每年要对考评员的考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审,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能保证考核质量,条件不具备的考评员,要及时进行调整,直至撤销其考评员资格。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 :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评员推荐表》
附件: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评员 推 荐 表
主题词: 人事 工考 通知 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 2008 年 4 月 2 日印发 一 共印: 70 份 附件 :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评员推荐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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