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人办发〔 2007 〕 122 号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水利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水利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 ( 职称 ) 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 关于印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 试行 ) > 的通知》 ( 新人职字 [1993]339 号 ) 和《关于印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 > 的通知》(新人职字[ 1995 ] 163 号)停止执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二○○七年十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从事水利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职称外(汉)语要求,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本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六条 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和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2 、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 25 年以上,担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3 、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5 年以上,担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法规及政策和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并有为本部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出决策、科学论据的能力。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 1 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2 、担任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3 、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其中至少有 1 项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 1 项以上,或自治区级 2 项以上,或地(厅)级 3 项以上】。

5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研究成果 1 项以上,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6 、有参加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7 、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 2 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 1 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 、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 2 项以上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

2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 2 项以上。

3 、承担 2 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察、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 、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5 、主持自治区级以上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1 项以上(主要参加者 2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6 、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者 2 项以上)。

•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 、担任过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专项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任务的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大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或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 2 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 、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 2 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绩。

3 、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4 、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5 、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标书、承包合同 2 份以上。

6 、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工种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核算管理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

•  从事生产运行与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1 、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或中型水电站及地区电网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安全鉴定、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 、在自治区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主持一方面的业务工作;或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 、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 、主持自治区级以上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1 项以上(主要参加者 3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5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级以上重要河流、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 、有独立组织主管项目的工作实施,并有对大、中型工程项目在运行管理中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可。

(四)业绩、成果条件

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8 项中的 3 项,其中, 1-4 项必须具备 1 项, 4 - 8 项具备 2 项:

1 、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地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3 、 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工作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生产实践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或本人主持的生产技术工作有较大改进,各项生产技术指标均达到本专业标准。

4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

( 1 )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

( 2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

( 3 )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 2 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 4 )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被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 2 项。

( 5 )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国家专利 2 项以上。

5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 1 )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大型项目,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 2 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 3 份。

( 2 ) 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 3 ) 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 4 ) 参加完成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不少于 3 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的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少于 5 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6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 1 ) 在施工建设中,主持库容在 1 亿立方米以上水库的专项项目,或 1 千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 5 万千瓦装机的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 2 )主持或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管理办法等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 3 )作为自治区级以上项目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 4 )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 2 项以上。

7 、从事生产运行与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 1 )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 2 项以上。

( 2 )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 3 ) 作为主要参加者, 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3 份以上。

( 4 ) 主持灌溉面积在 5 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5 ) 主要参加灌溉面积在 50 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论文、著作条件

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 1 部(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2 、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第一作者)。

3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 2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 业论文 2 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4 年以上。

2 、大专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3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条件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掌握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 、曾主持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2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地(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3 、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 、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5 、曾参加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6 、曾负责主持 2 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7 、曾承担 2 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 、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并参与报告编制。

2 、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负责项目审核,编写技术报告。

3 、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2 项以上。

4 、曾参与编写 2 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中型及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 、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6 、自治区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7 、县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 2 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 、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2 、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3 、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 1 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 、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5 、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6 、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生产运行与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1 、曾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的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2 、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 、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 、曾参与编写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区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6 、曾主持县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同级项目 2 项以上。

7 、曾主持 1 项或主要参加 2 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8 、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四)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 、地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地(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 2 项以上;或县级 3 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3 、主持过地(厅)级单项研究课题 2 项以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 、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2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5 、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 1 项以上。

6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地(厅)级重点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经评审通过。

7 、主持制定 1 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应用程序,经专家认可。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 、地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2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3 、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其成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4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库库容在 1 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 5 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5 、主持水库库容在 1 千万立方米以下或灌区面积在 5 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6 、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1 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7 、参加地(厅)级重点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县以上重点项目

2 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 、地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在施工建设中,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3 、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4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四)从事生产运行与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1 、地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1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3 、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地(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4 、在工作中,提出的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5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6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自治区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担任地(厅)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7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完成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地(厅)级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8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灌溉面积在 10 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灌溉面积在 5 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 2 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论文、著作条件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 1 部(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2 、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厅)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期满 1 年,经考核合格。

2 、大专毕业,担任技术员职务 2 年以上。

3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员职务 4 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条件

1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的技术问题。

2 、了解本专业技术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能运用专业技术标准进行技术管理工作。

3 、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有一定从事技术管理和技术检测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担任技术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管理;或担当有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任务。

2 、在技术管理中能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成效。

3 、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在科室领导指导下完成技术管理工作。

4 、参加过 1 项以上科研工作,在工程师指导下较好地完成试验及资料整编工作。

5 、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学习应用本专业的规程、规范和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取得一定的成效。

6 、 在参加过的中小型工程施工建设中,按施工工序施工,保证了工期和工程质量 。

7 、在工程师的指导下,承担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项目工作,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业绩、成果条件

在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参加的科研项目获主管部门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

2 、参与或承担本专业的规划设计工作获主管部门优秀设计三等奖 1 项。

3 、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一般水平或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4 、参加编写的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它文件,被主管部门或本部门采纳。

5 、本人参与施工建设的单项工程通过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6 、本人参与或承担的生产技术项目工作各项指标基本达到技术要求,提出生产技术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 1 项。

(五)论文、著作条件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 1 篇。

第十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 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期满 1 年, 经考核合格。

(二)学识水平条件

1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协助助理工程师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2 、了解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本岗位范围内的技术管理、科研、革新等工作。

2 、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在助理工程师指导下完成本职工作。

(四)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根据本专业特点,能写出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报告。

2 、记载、整理的技术资料及有关数据正确无误。

第十一条 “ 破格 ” 条件

一、不具备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 , 在具备以上高级工程师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 , 还必须具备以下 6 项中的 3 项 , 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 成果获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2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二)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2 、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 专业论文 2 篇 以上,并收 入论文集。

3 、在自治区级以上取得 CN 刊号的专业刊物上发 表论文 3 篇以 上(第一作者)。

4 、正式出版的 5 万字以上专著或 10 万字以上译著的作者。

5 、在自治区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 论文 3 篇以上,并收入 论文集或被选登于取得 CN 刊号的专业刊物(第一作者)。

(三)组织实施各项重大技术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1 、作为主要人员,承担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并加以推广应用。

2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研制的新产品成为本行业的更新换代产品或本行业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具有较好的使用价值。

3 、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应用中业绩突出,经鉴定、验收,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 、主持完成重点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经鉴定、验收,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5 、在生产一线工作,有重大发明、创新,在自治区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 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可。

(四)结合工作实际,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在各项技术管理中正确决策或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五)系统讲授大专课程 1 门以上,或编写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专业课教材不少于 1 本。

(六)自治区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或地(厅)级以上拔尖人才。

二、不具备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 , 在具备以上工程师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 6 项中的 3 项,可“破格”推荐、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的科研、工程项目通过正式鉴定、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

(四)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或在地(厅)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

(五)系统讲授中专课程 1 门以上,或编写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专业课教材不少于 1 本。

(六)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地(厅)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或县拔尖人才。

 

 

主题词: 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 任职资格 通知

抄送:自治区党委人才办。

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 2007 年 10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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